劳务派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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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可以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合同、协议等,它们规定了人们应该遵守的规则和行为准则。劳务派遣工作制度怎么写,这里给大家分享劳务派遣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__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第二十三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自20__年7月开始执行。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2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39;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规范和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獐子公司章程》,联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包括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也包括其他无名合同。

第三条对外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公司名义订立。各部门和分公司,不得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凡与外界达成合作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原则上须签订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协商一致、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与公司订立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经营资格或资信。

订立合同的权限依照《公司董事会授权规则》执行。

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订立书面合同:

(一)合同对方先履行合同义务,无预付款(定金)要求的一般产品采购(注:发货票可视为合同);

(二)对年中临时增加的一般建设项目,且是合同对方履行在先又无预付款要求、完工后由我方审核(审计)工程决算的;

(三)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即时清结的零散物资。

第七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用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八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语言确切描述的,应由当事人共同封存样品,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九条合同在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必备的主要条款后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条合同中引用的法规、规章等,必须是现行有效版本。严禁引用被废止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合同在履行中,如因政府颁布新的法规和规章造成合同条款必须被修订时,应以新法规和规章的有效标准文本作为修订依据。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经评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能签字、盖章。

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每一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十三条严禁在对外订立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遇例外,须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合同经办单位分存,其中原件在总经理办公室留存。

产品出口合同文本由合同经办单位保存。

第三章合同的公证或鉴证

第十五条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规定或当事人要求必须鉴证的合同,应当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需公证的合同,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十六条合同的鉴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3日颁布的《合同鉴证办法》执行;合同的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经办单位是完成合同的责任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组织力量实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有关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后,转财务部审核付款。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收款单位与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拒绝付款。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经财务部、审计部负责人,公司法律顾问、总经理、董事长审核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合同双方形成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二十三条合同经办单位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三天内向总经理汇报,必要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总经理办公室保管。

第二十五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后,应送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合同是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严格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九条合同经办单位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第三十条各有关人员应于每月月末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合同流转单、有关的诉讼或仲裁资料等)交总经理办公室,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范围。

合同经办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合同文本的保管与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合同保管及其保管期限按《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一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者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即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20__年2月1日发布的《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4

一、考勤管理制度

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企业员工行为,维护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办公室人员。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迟到、不准早退、不准旷工,有事必须请假;

2、外出办事人员,须向办公室说明去向,否则将视其不同情形作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3、企业员工一天以内病、事假可由各各部门审批。一天以上病、事假均应报公司领导审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请假,报公司领导审批;

4、各类缺勤情况处理规定:

①每迟到、早退一次扣除50元工资,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者扣除三天工资;

②每请事假一日扣除一日工资,病假期间发放本人基础工资的60%,病假一般每年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部分另行决议;

③每旷工一日扣除两日工资,直至扣完当月全部工资,凡旷工者均不得享受奖金待遇;

④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单次旷工超过10天、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按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做除名处分;

⑤办公室负责每天考勤记载,严禁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自打考勤。⑥员工在年内的考勤记录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⑦各项目部考勤制度见后面《项目部考勤制度》。

二、加班制度

1、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员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

2、员工是否加班及加班时数须经由部门主管在”加班审核表”上签字后方可确认。

3、申报加班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

4、员工加班,享受以下待遇:

①普通工作日员工加班的,公司安排调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员工加班的,公司安排调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员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④员工本月加班的,公司应于下月月底前安排调休;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调休的,将在3个月内安排调休。

⑤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执行加班制度。

⑥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

公司在非节假日组织的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出差时路途所花费的时间;

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办公室管理人员,未经上司指派或同意的日工作时间的延长。

三、请假制度

1、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事先要填写请假条并通过领导批准后方可,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

2、请假员工事先须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私事请假扣发请假期间基本工资。

3、请假时间可与加班时间抵消。每月累计请假5天,扣发一周基本工资。

4、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视为旷工。

5、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四、文件管理制度

1、公司的文件主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和审核,总经理签发;各部门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起草,办公室审核打印,总经理签发。

2、文件签发后,经校对无误后方能印制。

3、文件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发送。属于保密文件,应由专人印制、报送。

4、外来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后呈公司主要领导传阅再转交相关部门传阅并签名确认,并分类登记。

5、传阅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收回。对总经理批示的文件,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传达和落实。

6、文件归档工作依照档案法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存档时,要求把文件的批复、正本、主件、附件收集齐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7、要坚持平时立卷与年终立卷归档相结合的原则,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8、借阅、复印文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好登记,并应于当天收回。

五、证照管理制度

1、公司的证照指定专人保管。

2、公司的所有证照领用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同意批准签字方可发放,如遇总经理不在公司,可用电话请示征得认可后方可发放,事后需及时请总经理补签签名。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3、对公司证照的发放及归还日期详细登记,领用时须领用人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用途。

4、每年年末将所有证照收回公司,予以重新登记发放。

5、建立证照动态管理制度,及时通知进行年检及变更、换证等事宜,以免逾期造成损失。

六、档案管理制度

1、归档范围:公司的各类收发文件、工作计划、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公司所有财物资料视同密级档案,妥善保管。

3、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①确需借阅档案时,需经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②借阅档案必须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案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4、档案的销毁

①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②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③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七、保密制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1、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①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②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③专有技术;

④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

⑤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⑥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⑦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3、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4、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5、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6、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7、档案室、微机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8、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八、印鉴管理制度

1、公司印鉴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如发生丢失、损毁或被盗情况,除迅速上报领导外,还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备案机关登记,并声明作废。

2、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总经理签字许可后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3、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公开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4、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等,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开具时,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条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证明等外出工作必须向公司汇报用途,并需交回其复印件,未使用的必须交回。领用人应对空白介绍信、证明等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5、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6、各项目部因业务需要确需领用印章时,经总经理批准签字认可后登记领用,并由领用人签字并作承诺。业务终止时,必须及时办理印章归还手续。领用印章必须于每年年底交还公司重新登记备案,如需继续使用则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凡超越公司授权、超越承包合同违反公司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等使用印章造成不当后果者,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后果,并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九、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办公用品本着节约、费用低廉的原则管理。

2、采办办公用品由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由各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3、由公司办公室将申请汇总后(注明品种、规格、数量、预算)报请公司领导、财务主管审核。

4、采办人员依据批准后的汇总表领取资金采办,并不得随意占用资金。

5、采办回办公用品后,采办人员应及时与保管人员核对办公用品,核对无误双方签字后登记入库。并由采办人员及时办理会计核销手续。

6、领用办公用品,先登记,后领用。

7、保管人员负责将办公用品保存完好,发生毁损、丢失由其负责。

十、费用报销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成本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公司费用开支必须遵循“费用与收入比”、”计划总额控制”、“先申报、审批,后支出、报销”的原则。

1、凭有效票据报销

①有效票据主要指内容填写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票面完整、清晰的正规发票、收据。严禁伪造或对发票、收据虚报金额等作假行为。

2、填制报销单

①除差旅费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外,其他性质的费用统一填写“费用报销单”。填制时应先将票据按费用性质进行归类,如:交通费,业务招待费;不同类别的票据应分开填制“报销单”,并详细填写“报销内容”。比如填报业务招待费时要说明宴请的原由、宴请对象、人数、时间、地点;报销差旅费限为省会住宿120元/天,餐补30元/天;非省会城市住宿100元/天,餐饮30元/天。公共汽车、火车硬卧费用实报;近距离或时间紧急的,经总经理批准乘动车实报。乘车费除上述要求外,还需在每张票据背面注明始发、到达地点;在“用途说明”栏填写费用发生的时间,原因,地点等;“单据张数”栏填写所附单据,在“合计人民币”栏正确填大写,从1至10的数字大写分别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②报销单制完后,将发票、收据整齐有序的粘贴于报销单后。

2、报销流程

①报销人在原始凭证(发票、收据等)上签名,把原始凭证附到“费用报销单”后,先交于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审核,确认费用发生的合理性、真实性,并在“报销部门主管”栏签名,之后交于财务部会计,由其对票据的有效性、费用的合理性作出判断,无误后再将单据统一转递给总经理审批,后交于出纳,出纳通知报销人领款或办理清帐手续。流程如下所示:

①费用报销必须及时,当月费用必须当月报销、清算,跨月无特殊事由不予以报销。

②费用报销的范围仅限于公司规定几大类,属于个人生活性质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保护承托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搬运、装卸、排筏、起重、仓储、理货、非机动车货物运输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搬运装卸作业活动,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将搬运装卸费计入产品、商品、工程成本或运费结算等)的营业性搬运装卸活动。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搬运装卸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五条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货源,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与作业相适应的工具、设备和场所,超重作业机械应有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业务章程及安全、质量、分配等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商务事故赔偿能力;

(五)有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证明。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个人应具备上述(一)、(二)、(四)三项条件,并缴纳一定的从业保证金。

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市、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从事搬运装卸的机动、人力、畜力的运输车辆和起重设备(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县(市、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有关营运证照手续。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需变更经营项目和作业范围的,应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同意,并办变更手续;要求停(歇)业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核机关申报,并办理注销手续,缴还原发的各种证照,方可停(歇)业。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八条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作业区域范围进行作业。国家指令性计划物资和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港、站的疏运,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第九条搬运装卸承托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水路货运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搬运装卸合同,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自主确定用工计划,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养老、待业保险等有关手续。因搬运装卸需招用农村合同制劳动力的,应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厂矿企事业单位(包括部属企业自备、专用码头、部门对外经营码头、各大物资仓库)、商店等雇用劳动力从事搬运装卸作业,须到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操作规程,改善服务态度,保证装卸质量;

(二)凡超重、剧毒、危险品物资的搬运装卸,按《公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搬运装卸业人员应持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作业证进行作业;

(四)使用统一票据结算,国家有定价的,执行规定价格,并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

(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第十四条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经营活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有效证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搬运装卸活动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当月营业收入10%至30%的罚款。

第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经营,欺行霸市,强装强卸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操作规程,野蛮装卸,造成货损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以货损额10%至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无效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违反使用统一发票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偷漏税费的,责令其补缴税费,并按有关规定罚款。罚款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事的,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予以纠正外,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到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各省辖市具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6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

第九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员工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七条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派遣员工的培训,根据各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根据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实施公司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被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记录,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社保经费、个人所得税等,次月的8号之前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划拨到公司财务账上。应在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7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做好相应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资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资表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等。

被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宁波__X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7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务派遣的管理。

2、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

3、程序

3.1用人单位的选择

3.1.1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3.1.2

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1.3

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

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3.1.4为确保服务质量,

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3.2劳动关系管理

3.2.1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3.2.2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个月。

3.2.3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试用期为三个月;

2)无学历的岗位操作工,试用期为一个月;

3.2.4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生活会等党动。

3.2.5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3.3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3.1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3.3.2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3.3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工资。

3.3.4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3.3.5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3.3.6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3.3.7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3.3.8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3.4社会保险管理

3.4.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3.4.2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3.4.3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报销。

3.4.4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3.4.5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3.4.6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

3.4.7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

3.4.8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4.9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3.4.10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3.5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3.5.1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

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1)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3.5.2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提前

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劳务公司派遣管理制度35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4)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5)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3.5.3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3.5.4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

3.5.5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6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

3.5.7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8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9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5.10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5.11用工单位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4.5.12派遣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4检查与考核人力资源部接受分管领导的检查与考核。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__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9

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3、负责对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4、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5、协助安检员管理所驾车辆的&39;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员不带情绪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2、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1)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2)保持车容整洁。

3、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2、严格按规定进行装货,并做好途中检查工作。

3、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5、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

(1)驾驶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从业务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岗。

(3)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查询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4)不与没有固定住所或住所、患有严重疾病、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会制度

1、单位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2、例会内容:

(1)传达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形式,会议,文件精神;

(2)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分析,安排相应的整改措施;

(3)、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3、会议由安检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

2、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全体驾驶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实行签到制,请假人员事后必须补课。

3、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2)事故应急处理及现场自救知识;

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检员负责记录,对学习资料,培训讲义,试卷及考核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购置车辆应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范产品,积极推广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数高的车辆产品。

2、车辆必须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法行驶证,号牌,在运管部门办理合法营运证照方能正式营运。

3、严禁任何人对车辆改装。

4、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购车发票、登记证、行驶证、营运证、年检记录、综合性能检测记录、二级维护记录、修理记录、事故记录等。

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重点)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3、发生亡人及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10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盐城市__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的管理。

2职责

__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

3程序

3.1用人单位的选择

3.1.1 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3.1.2集团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1.3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3.1.4为确保服务质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3.2劳动合同

3.2.1 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3.2.2 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个月。

3.2.3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试用期为三个月;

2)无学历的岗位操作工,试用期为两个月;

3.2.4 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等党的活动。

3.2.5 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3.3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3.1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3.3.2 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3.3 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工资。

3.3.4 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3.3.5 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3.3.6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 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3.3.7 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3.3.8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

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3.4社会保险管理

3.4.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3.4.2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3.4.3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报销。

3.4.4 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3.4.5 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3.4.6 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3.4.7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

3.4.8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4.9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3.4.10 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3.5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3.5.1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1) 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 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3.5.2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提前35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 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4) 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5)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3.5.3 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3.5.4 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

3.5.5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6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

3.5.7 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8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9 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5.10 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5.11用工单位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4.5.12 派遣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派遣员工上班时间为8:00-17:00,特殊情况下需加班2-4小时(视情况而定,有加班费)。做六休一,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5劳动纪律

5.1考勤要求

5.1.1所有人员考勤采用签到制度,迟到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早退)视为旷工,确因事需要晚到或早走的,须征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5.1.2临时外出办理业务,必须先到单位办理签到手续,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后方能外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的,需通过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批准。

5.1.3因公出差者需跟考勤人员说明情况,以便考勤登记。

5.1.4行政后勤人员由综合办专人负责考勤统计,仓储、分拣、送货及安保人员上下班考勤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出勤记录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涂改。次月1日,各部门将考勤、请销假材料等汇总后交综合办(休息日延后),月终汇总后张榜公布并扣减应减的工资。

5.2迟到及早退

5.2.1迟到或早退一次,正式职工罚款50元,聘用员工罚款20元;每月累计超过10次的,正式职工取消当月绩效工资,聘用人员扣出当月完成任务奖励。

5.2.2因接送车造成迟到的,本车人员所有罚款由司机一人承担;确因特殊情况时除外。

5.2.3天气或路况不好,接送车司机与乘车人员提前做好安排,保证按时到岗。

5.2.4车辆接送时间由管理部门根据上班时间具体安排,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按时到岗。

5.2.5因特殊原因未安排上班车的,车辆管理部门做好通知工作,员工自行安排交通工具及时到岗。

5.3旷工

5.3.1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39;;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日程及岗位的,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5.3.2每旷工1天,处予当事人300元罚款,连续3天或当月累计超过5天者扣除当月全部收入。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0天的作待岗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停发除基本工资外的所有收入,取消年度奖金。连续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

5.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员工要有高昂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态度,立足岗位,履行好职责,服从组织安排,做到内部政令畅通,运作协调高效。

5.4.1工作时间内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串岗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5.4.2工作时间内,不得玩扑克、麻将,不得酗酒及从事其它娱乐活动(公务接待除外),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处予当事人50元的罚款。

5.4.3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话进行与工作无关的闲聊,上网闲聊、玩游戏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的罚款。

5.4.4下班未关闭门窗、办公电脑,未切断电源的,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5.4.5在办公区、单位宿舍区打架斗殴,酒后闹事,损毁公物者处予5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正式职工待岗,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6附则

本制度由__人力资源部起草。

本制度由__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11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公司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12

石油销售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管理,满足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39;hb公司&39;或&39;公司&39;)业务发展的需要,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章,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39;框架协议&39;),集团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劳务派遣收支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39;托管协议&39;),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操作协议》(以下简称&39;操作协议&39;),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务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专业劳务派遣机构,公司是指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公司从事劳动的人员(以下简称&39;派遣人员&39;)。用人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公司负责派遣人员工作及绩效等管理,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派遣至公司的所有派遣人员。对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特点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程度较高的岗位鼓励实施项目外包。项目外包由公司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公司对劳务派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公司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编、依岗派遣。公司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工作管理、绩效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的用工需求;

(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工作;

(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岗位管理;

(四)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工作,及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五)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绩效兑现及奖惩;

(六)负责办理劳务派遣人员的派回手续。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

第八条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人员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九条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选择确定。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的原则。

第十一条招聘方式

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自行制定招聘方案以用人单位名义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操作协议约定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也可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委托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向公司派遣的所有派遣人员须事先征公司同意。对未经公司同意的,可不予以接收。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录用

派遣人员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派遣手续。公司应在派遣前向用人单位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要素)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四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派遣人员应认真学习由用人单位制作的《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用人单位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公司可监督用人单位发放手册并督促用人单位向派遣人员宣讲。

用人单位还应向公司劳务派遣业务经办人员免费提供《劳务派遣业务经办手册》,并向公司相关人员提供义务培训。

第十五条派遣期限由公司与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二年,对二年以下的劳务用工可实行项目外包。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一)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生活会等党的活动。为增强派遣人员集体感,公司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也可将派遣人员纳入范围。

第十八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公司综合办公室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五章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及公司规章制度宣讲等),公司综合办公室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派遣人员本人同意,可对派遣人员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期规定及请销假程序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派遣人员均可参加公司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武、技能比赛等活动。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人员,公司应将相关资料抄用人单位备查,由用人单位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劳动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操作协议《用工通知函》中列明。

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以月为周期按时足额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支付员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派遣

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公司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派遣人员福利费为:冬季采暖费;防暑降温费;丧葬补助金;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费中个人应当缴纳的个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上述福利费用中已由集团公司向有关机构统一缴纳且缴纳范围包括公司在内时,公司不再承担。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公司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期、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参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

第三十条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团体医疗保险费等,内部统计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外部统计不纳入从业人员统计范围(统计部门有要求时除外);列支渠道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劳务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第三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公司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公司垫付(对参加了团体保险的派遣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牵头会同保险公司完成权益确认书签订)。

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操作协议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用人单位,垫付款可用于冲抵劳务派遣服务费)外,不足的部分由公司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公司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为分散公司工伤、医疗&39;空档期&39;风险,公司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派遣人员,按照分类参加的原则,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缴费和赔付办法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公司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第七章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公司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一)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派遣人员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三)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公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提前35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一)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对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员除支付经济补偿外,对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还应另行承担);

(二)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公司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经公司、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四)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五)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公司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第三十八条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公司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

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第四十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公司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操作协议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公司最终承担:

(一)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因公司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因公司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公司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三条公司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派遣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第八章基本行为准则

第四十五条着装及礼仪:

(一)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岗位要求着装,保持衣冠、头发整洁;

(二)上班前不得饮酒(公务接待除外);

(三)谈话时态度要和蔼,使用文明用语;

(四)注重礼仪,讲究文明礼貌,自觉维护公司集体荣誉和对外形象。

第四十六条基本行为准则

(一)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聊天;

(二)应当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和破坏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平等、信任、协作、健康的员工关系;

(四)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高效率的完成所担负的工作;

(五)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不得在办公区域进食、吸烟,禁止聊天、高声喧哗;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盗用或非法挪用公司财产;

(七)严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集体利益,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透漏公司经营状况,更不得越权签署任何文件、合同;

(八)公私分明,不得利用公司资源谋取私人利益;

(九)未经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第四十七条安全

(一)具备安全意识,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二)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地时,要确保窗户、电源、水源的关闭,确保锁好大门;

(三)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办公室财物搬出室外;

(四)如果发现公司或个人财产被盗,应立即报告。

第四十八条派遣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工作安排。

第四十九条公司实行的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应获得政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因工作需要,派遣人员需加班的,由公司按加班审批程序确定加班事宜。

第五十一条派遣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备的。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派遣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负责对派遣员工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公司将考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在发放薪酬时予以执行。

第五十三条绩效考核一般分为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形式。

第五十四条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第五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派遣人员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对获得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技术技能比武名次的派遣人员,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表彰方案,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七条对于符合集团公司规定条件的派遣人员,由公司逐级申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可择优录用为合同制在册员工。派遣人员录用为公司合同制在册员工后,其在派遣期间的工龄可连续累计计算(公司不再向派遣人员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八条对违法乱纪、&39;两不找&39;、病事假长期不上班、旷工、雇请他人上班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在册员工,公司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若本人同意,可纳入劳务派遣管理范围。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管理规定》等,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为前个月。合同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二、工作任务及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部门担任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见此岗位的“职位说明书”。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履行该岗位全部职责,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

第四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工时制(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日。

第六条:职员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天数按照公司《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乙方服从甲方安排的情况下,甲方按照《劳动法》规定同等时间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乙方在无甲方的安排下随意加班时,甲方不支付加班费。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公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与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劳动报酬、保险、福利:

第九条: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工资水平在岗位协议中约定,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第十条: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必须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2)乙方是未参加生育保险女工的,规定产假期间甲方发给100%的月基本工资;乙方是参加生育保险者,执行标准及方法按社保局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不按此规定执行,甲方可以不予以发放乙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第十四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______、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退休、退职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本合同终止。

六、特别约定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地域为。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__,支付方式为__。

若乙方违反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七、劳动成果的归属:

第二十一条: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甲方享有;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或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文字、图形等作品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给予乙方适当奖励。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当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如不服仲裁裁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政策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规和政策执行;

2、本合同以公司的公司管理规则、人事考核规定、奖罚规定、值班规定、工资规定、宿舍管理规定和出差规定等作为附件,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14

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采掘劳动力,满足煤炭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矿务集团公司《关于对联采劳动力进行整合的通知》(某矿司[20_]23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实际,特制定《某矿矿务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管理办法》。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劳务派遣工本人与市、县劳动部门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劳务派遣机构)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后,被派遣到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

2、各生产矿井与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须经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确认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后方可生效。

二、招收、培训和录用

1、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某矿矿务集团公司规定的招收范围、条件和人数负责招收。

2、经报名、政审和体检,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机构集中送往各生产矿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安全技术培训,如果生产矿井不具备四级培训资格或条件受限,可集中安排到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培训费用从各生产矿井职教经费中列支。

3、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矿井方可安排下井作业。

三、待遇

各生产矿井的劳务派遣工纳入本矿统一使用和管理。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工资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并执行企业的休息休假制度;生产矿井要关心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必要的食、宿、洗澡、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各生产矿井党政工团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注重对劳务派遣工中积极分子和生产骨干的教育和培养,做好发

展党团员、工人技师评聘和培养后备干部的组织工作。

四、费用结算

1、劳务派遣工的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及其它代扣费用由各生产矿井按月填报统计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劳动工资部。经劳动工资部审核后按月进行征缴,财务部凭征缴单按月从各生产矿井统一征收至劳务派遣工专用帐户。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劳动工资部负责按季度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保险费用、管理(服务)费用和代扣费用。财务部凭劳动工资部出具的结算单据与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结算和办理有关付款手续。

3、各生产矿井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劳务派遣工有关费用,违反此规定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违规金额对责任人处以等额罚款。

五、实行“留转”制度

为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采掘队伍,对在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工作者和生产骨干,实行将劳务派遣工转为全民合同制工的“留转”制度。“留转”范围、条件和操作程序如下:

1、范围

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劳务派遣工中从事劳务派遣工作三年以上(原采掘轮换工直接转为劳务派遣工的,其采掘轮换工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年龄在38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人员。

2、条件

(1)、被评为市级(含集团公司)以上劳动模范;

(2)、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文明职工”累计二次以上或矿年度“文明职工”三次以上;

(3)、被评为集团公司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一次以上或矿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二次以上;

(4)、被聘用为工区区长、副区长、书记、副书记半年以上;

(5)、被聘用为班长一年以上或副班长连续二年以上;

(6)、被评聘为工人技师及以上资格的;

(7)、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比武中获得前三名;

(8)、年出勤在260个工日以上,无“三违”行为,并且在安全生产、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3、操作程序

⑴、劳务派遣工的“留转”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各生产矿井根据“留转”条件,择优确定“留转”人员名单,上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

⑵、劳动工资部根据各生产矿井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留转”条件的劳务派遣工,集中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⑶、各生产矿井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上报“留转”的劳务派遣工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其他管理规定

1、劳务派遣工仅限于煤矿(含建井工程处)井下采掘岗位使用,不得安排到井下采掘以外的工作岗位。

2、各生产矿井需补充劳动力,必须提前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由劳动工资部负责联系招用劳务派遣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劳动力,否则一经查出,将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擅自招用人数处2000元/人月的罚款。

3、根据煤矿生产需要,劳务派遣工可以安排在本部井下采掘岗位工作,也可以随本矿其他职工“走出去”到外部从事井下采掘岗位工作,但必须经劳务派遣工所在的劳务派遣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外出。

4、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各生产矿井要加强对他们在安全生产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作业、杜绝“三违”行为。劳务派遣工一旦发生工伤(亡)事故,生产矿井应及时通知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工伤(亡)的善后处理。同时,协助劳务派遣机构收集相关原始资料,由各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向其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亡)的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5、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法或违纪构成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由生产矿井向劳务派遣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违法或违纪的事实依据,由劳务派遣机构按规定解除其劳动关系。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某矿矿务集团公司。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15

1、员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调遣。

3、员工被客户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本公司有权中止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员工因违反客户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退回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和劳务员工的劳动合同。

5、因客户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本公司和用人单位及劳务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6、劳务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16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中旬末,下旬初对各项目部的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其它时间也要经常深入现场巡视安全工作情况;

(2)项目部:每月的15日和30日为安全检查日,不得少于两次;

(3)班组:每月的8日.18日和28日为各班组安全检查日,一个月不得少于3次;

(4)项目部由施工队长.班组组长分别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所辖范围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

(5)安全检查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状况做出评价;

(6)安全处进行安全检查或日常巡视安全工作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要给项目部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按“三定”原则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验收;

(7)安全检查除安全达标检查外,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查人(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查物(物的不安全状态);三是查资料(看资料是否齐全);四是查文明施工(主要查“场容场貌”.“工地卫生”.“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实施)。检查的依据,按照国家建设部JC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8)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喝酒,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9)检查各级.各部门安全责任的执行落实效果,并向领导报告情况;

(10)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同时也总结事故教训,处罚违章事故的责任者,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11)处理重大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39;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群众从中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部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领导者)受不到处理不放过。

2.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标准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龙门架与井子架.外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等施工搭设方案和设计方案,并报经公司技术部门审批后,向作业人员做技术交底;

(2)搭设完毕,项目部必须对龙门架与井子架.外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的安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龙门架与井子架,经项目部初验合格后报公司安全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凡经项目部.公司验收不合格的架具.用电设施不准投入使用,否则谁让使谁承担责任;

(3)严格执行第十三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十六项规定。在各项工程中必须按各自的安全技术措施操作和设防护设施及穿戴防护用品。需要编制施工方案的应先编制方案,方案经公司技术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做交底;

(4)项目部新开工程向各级安全监督部门申报《施工安全许可证》时可将一至十六项原文复印作为申附件报材料。(不准对外单位借用或复印)

3.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含密目式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等“四宝”用品,必须正确使用匹配。采购时必须有省.市级安全监督站颁发的《准用证》上述产品没有《准用证》的一律不准使用;

(2)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二米以上高处作业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建筑物无论是结构砌砖,装脚手架或防护用脚手架从地面3.2米

处挂设密目式安全网.立网和设底网;(大眼平网)立网挂设在脚手架立杆内侧并要横挂;上下网边与脚手架大横杆系牢;

(3)“四宝”用品要定期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对挂设的安全网要经常检查.维护,底网和随层网内不准有杂物;

(4)“四宝”用品入库后严禁放在潮湿处,库房应通风防潮;

(5)使用三年以上的安全帽.安全带和一年以上的安全网要经检测后,认定合格和才能继续使用,否则不能使用。由于没有经验,检测发放使用后,引发事故由发放人负责。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不满八小时由安全员根据伤者伤情做好记录,每月底前将工伤事故登记表报公司;

(2)轻伤事故(休假八小时以上)向现场负责人汇报,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处汇报,填写《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处;

(3)发生伤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事故,经济损失重大,应用快速方法向上逐级报告;

(4)保护好事故现场和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减少经济损失;

(5)配合总承包方队事故调查工作。

5.现场消防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坚持消防工作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和群众消防组织。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对消防工作要明确分工,一旦发生火灾谁负责报警,谁负责消防车的向导,谁负责现场灭火,谁负责对人员抢救等要落实到人,工作有序。

(3)事故现场的木制作棚.库房等附近必须设臵消防器材和灭火器;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17

一、签订原则

1、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1)本着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公正、诚实、守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双方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遵照执行,任何一方违约,都将按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5)以酒店经营目标为中心。

2、劳动合同的订立

(1)原在册的劳动合同制员工以及新进酒店的人员。

(2)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酒店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一年以上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不明确终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完成某一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讫的时间为条件的。

(4)新进员工应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与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均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签订后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人事部将员工合同书按部门、按序编号归档保存。

4、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或已解除的劳动合同书均保存2年。

二、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酒店的人事部做好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节管理”的原则,维持档案的真实、完善与安全,便于将来使用。

1、员工档案

员工档案由酒店的人事部统一管理,人事部全面掌握酒店员工基本情况的收集、鉴别、管理和利用工作。为做好考察培养使用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员工档案主要分以下二类:

(1)员工人事档案员工人事档案是人事部从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的、反映个人一定时期的社会经历和德才表现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员工履历、自传、鉴定、考核、考察资料,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及专业工种技术等级考核或鉴定材料;党团、奖励处分材料;任免、工资、录用、离店等审批表及其它有关重要材料。

a、员工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员工人事档案整理应按有关方面规定的十个大类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的材料必须具有一定保存价值,还要符合进入员工人事档案的规定。员工人事档案必须存放在可靠安全的场所,做好防霉、防潮、防火、防蛀、防盗工作。并实施专人保管。

b、员工人事档案的查阅和借用

查阅人事档案,必须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查阅一般员工人事档案,由人事主管批准;查阅管理人员人事档案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借用人事档案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证明,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况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c、员工人事档案的传递

在员工录用和离店时,人部部及时办理员工人事档案的传递,做到传递手续完备,材料完整。员工人事档案的传递不得由本人办理。

(2)员工的工作档案

从员工进入饭店开始,记录员工在为酒店工作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个人经历,思想品德;业务表现、教育培训、奖惩记录的综合情况。材料包括:员工求职申请、招聘录用、劳动合同和有关离店记录等资料;教育培训记录、专业特长与爱好的资料;工资福利资料;劳动业绩、服务工作评估资料;出勤记录、工作岗位流动等资料。

对员工的各种资料进行汇总、鉴别、分类和归档。

2、人事部工作档案

人事部的工作档案分为人力资源档案、工资福利档案、教育培训档案和行政人事档案等四个部分,分别记录人事部的工作。

(1)人力资源档案

有关请示、批复、报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计划,以及员工招聘录用或离店的审批材料,劳动合同资料(包括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资料),岗位变更资料等。

(2)工资福利档案

有关请示、批复、报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计划,以及工资、奖金分配办法、考核资料,福利发放及变更记录、月度员工考勤汇总等。

(3)教育培训档案

有关请示、批复、报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计划,教育培训工作、教育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整理并保存下来的具有价值的文字资料、授课讲义、考试资料、图表、照片和音像资料等。

(4)行政人事档案

有关请示、批复、报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计划,卫生防疫检查记录、员工健康检查材料、食品卫生检查资料、员工餐厅有关管理资料等。

(5)人事部的工作档案按年度建立索引、装订成册。

3、档案保存期

离职人员档案保存2年。

劳务派遣工作制度篇18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盐城市__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的管理。

2职责

__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

3程序

3.1用人单位的选择

3.1.1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3.1.2集团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1.3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3.1.4为确保服务质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3.2劳动合同

3.2.1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3.2.2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个月。

3.2.3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专及以上学历的学生,试用期为三个月;

2)无学历的岗位操作工,试用期为两个月;

3.2.4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生活会等党的活动。

3.2.5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3.3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3.1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3.3.2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3.3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工资。

3.3.4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3.3.5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3.3.6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3.3.7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3.3.8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

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3.4社会保险管理

3.4.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3.4.2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3.4.3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报销。

3.4.4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3.4.5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3.4.6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3.4.7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

3.4.8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4.9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3.4.10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3.5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3.5.1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1)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派遣人员严重违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损害的;

4)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7)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3.5.2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提前35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4)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5)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3.5.3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员会或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3.5.4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员会予以配合。

3.5.5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6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3.5.7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3.5.8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9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竿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5.10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5.11用工单位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4.5.12派遣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派遣员工上班时间为8:00-17:00,特殊情况下需加班2-4小时(视情况而定,有加班费)。做六休

一,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按规定放假。

5劳动纪律

5.1考勤要求

5.1.1所有人员考勤采用签到制度,迟到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早退)视为旷工,确因事需要晚到或早走的,须征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5.1.2临时外出办理业务,必须先到单位办理签到手续,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后方能外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的,需通过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批准。

5.1.3因公出差者需跟考勤人员说明情况,以便考勤登记。

5.1.4行政后勤人员由综合办专人负责考勤统计,仓储、分拣、送货及安保人员上下班考勤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出勤记录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涂改。次月1日,各部门将考勤、请销假材料等汇总后交综合办(休息日延后),月终汇总后张榜公布并扣减应减的工资。

5.2迟到及早退

5.2.1迟到或早退一次,正式职工罚款50元,聘用员工罚款20元;每月累计超过10次的,正式职工取消当月绩效工资,聘用人员扣出当月完成任务奖励。

5.2.2因接送车造成迟到的,本车人员所有罚款由司机一人承担;确因特殊情况时除外。

5.2.3天气或路况不好,接送车司机与乘车人员提前做好安排,保证按时到岗。

5.2.4车辆接送时间由管理部门根据上班时间具体安排,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按时到岗。

5.2.5因特殊原因未安排上班车的,车辆管理部门做好通知工作,员工自行安排交通工具及时到岗。

5.3旷工

5.3.1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工作日程及岗位的,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

5.3.2每旷工1天,处予当事人300元罚款,连续3天或当月累计超过5天者扣除当月全部收入。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0天的作待岗3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停发除基本工资外的所有收入,取消年度奖金。连续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

5.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员工要有高昂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态度,立足岗位,履行好职责,服从组织安排,做到内部政令畅通,运作协调高效。

5.4.1工作时间内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串岗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5.4.2工作时间内,不得玩扑克、麻将,不得酗酒及从事其它娱乐活动(公务接待除外),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处予当事人50元的罚款。

5.4.3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话进行与工作无关的闲聊,上网闲聊、玩游戏者,一经发现处予50元的罚款。

5.4.4下班未关闭门窗、办公电脑,未切断电源的,一经发现处予50元罚款。

5.4.5在办公区、单位宿舍区打架斗殴,酒后闹事,损毁公物者处予5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正式职工待岗,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6附则

本制度由__人力资源部起草。

本制度由__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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